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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二人。各室置主任一人。
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置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雇員。
第二項專員職稱區分為資深高級專員、高級專員、專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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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會得聘任有給職顧問一至二人、無給職顧問若干人。
有給職顧問得比照本章程所定會務人員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80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定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並自102年11月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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