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80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定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並自102年11月1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各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二人。各室置主任一人。
    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置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雇員。
    第二項專員職稱區分為資深高級專員、高級專員、專員。

  • [修正]
  • 第十四條

    本會得聘任有給職顧問一至二人、無給職顧問若干人。
    有給職顧問得比照本章程所定會務人員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