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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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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一
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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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所稱誠信經營規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並經董事會通
過,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
一、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
立良好之財團法人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
二、董事、董事長、監察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不得有
違反誠信或不法等行為。
三、依業務性質,就前款所稱違反誠信或不法等行為,明定其具體範圍。
四、訂定具體誠信經營及防範違反誠信行為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
南及教育訓練,並監督執行。
五、針對第二款之違反誠信或不法等行為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
並指派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
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六、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於財團法人內部揭露違
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11304000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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