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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臺灣地區民間團體對大陸地區捐贈獎助學金事宜,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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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團體對大陸地區學生捐贈獎助學金,限以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名義為之,該項
捐贈並應符合其創設目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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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捐贈前,須檢具下列文件,向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二)組織章程。
(三)捐贈計畫書(列明捐贈目的、時間、方式、人數及金額,並說明該年度對國內捐贈
情形)。
(四)上年度收支決算表影本。
(五)其他相關文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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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捐贈行為後,須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備查:
(一)結匯資料影本。
(二)受贈者受贈證明影本。
(三)受贈者所屬學校證明影本。
(四)其他有關資料影本。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85年8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大陸委員會陸文字第10702004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捐贈獎助學金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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