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80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大陸委員會陸綜字第111010064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九點、第十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十點附件五,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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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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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處室因業務需要,於簽准編印各類出版品後,應交由秘書室辦理招
商事宜。並於校對完稿後,將出版品之書名頁、版權頁、目次、序言
、編著譯者簡介、中文內容大要各一份,影送本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
心(以下簡稱資研中心)依相關規定辦理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
)及申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之認可,並轉請國家圖書館申辦國際標
準書號( 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或國際標準錄音 /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等,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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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辦處室應將已辦理出版品統一編號並印製完成之出版品分送文化部
指定寄存圖書館及各相關單位,並提供資研中心及秘書室。如屬出版
品統一編號免編號範圍之出版品,應提供資研中心留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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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出版品以對外銷售為原則,其定價以本會出版品計價公式定之(
如附件五)。對外銷售之出版品,除應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
展售外,亦可經簽准後,另行委託展售。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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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出版、發行出版品時,主辦處室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得同
意授權由文化部辦理相關著作權利用。授權方式及電子檔格式應符
合文化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