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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93年1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1080000537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五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派駐同仁瞭解最新政策與業務發展方向,並反映駐
      地意見,以利業務順利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指派駐同仁,係指各機關派駐香港辦事處(以下簡稱港處)、澳門辦事處(以
      下簡稱澳處)之編制內任派人員。

  • [修正]
  • 三、港處處長、澳處處長回國述職原則由本會於每年下半年辦理一次。其他派駐同仁為到任
      服務年資滿二年後,視業務需要,經所屬館長同意,向所派機關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
      回國述職。但服務年資所派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修正]
  • 四、港處處長及澳處處長回國述職前,應充分準備駐地政情、雙邊關係、工作推展近況與意
      見反映等有關資料,先行報會,並於回國述職期間,向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
      任秘書報告,並請相關業務處室主管出席,聽取政策及業務指示;其他派駐同仁應就本
      身業務撰寫工作報告,以供所派機關參考;另視業務性質需要得與本會相關業務處室及
      其他相關部會進行溝通協調。

  • [修正]
  • 五、港處處長、澳處處長回國述職視需要個別安排謁見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其他派
      駐同仁得視業務需要或同仁請求個別安排。

  • [修正]
  • 八、派駐同仁回國述職,其配偶在任所連續居住累計達一年以上者,得隨同回國,由所派機
      關支應與本人相同等級之往返機票。其他費用應行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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