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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其中政府代表為行政院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指派之人選各一人,掌
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
聘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第3屆董事、監察人第一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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