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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四十三人至五十三人,其中政府代表十二人以上。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
聘之。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得為有給職。置副董事長一至三人,襄助董
事長處理會務。均由董事互選之。
本會置名譽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敦聘德高望重之人士擔任。
名譽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80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第八屆董監事第四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七條條文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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