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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遭遇前揭適用性別
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
本會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
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
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本會所屬香港辦事處及澳門辦事處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者,由本會受
理申訴,其處理程序依外交部「駐外機構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作
業流程」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91年8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大陸委員會陸人字第112080024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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