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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成員之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負責綜理本小組之運
作事宜。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負責襄助召集
人綜理本小組之運作事宜。
(三)小組成員:由港處各業務組所屬派駐機關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並負責指揮監督所屬雇員及業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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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原則每周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得以實體或
視訊方式進行,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如因故未能主持會議時,得
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其他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小組成員原則應親自出席,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適當
人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紀錄應陳報本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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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三至五人,協助本小組之行政業務事項,由本會指
派適當人員擔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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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成員均為無給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110050061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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