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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言詞辯論以中文舉行,使用外語者應自備翻譯人員。但自備翻譯人員
顯有困難者,本會視語言通曉難易情形,酌情提供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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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平交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11156009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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