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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平交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11156010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點及第六點例稿一、例稿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本會決定就特定案件舉行聽證時,除因案件性質情況急迫,或經當事
      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意者外,應於聽證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參考格式如例稿一)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當事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得享有之權利。
      (七)缺席聽證之處理。
      (八)本會之名稱。
      (九)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
      前項聽證及記載事項,必要時得以本會全球資訊網( WWW)、行政院
      公報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參考格式如例稿二)。如有開放一般民
      眾出席,並應將一般民眾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併予公告。

  • [附表]
  • 例稿一

  • 例稿二

  • [修正]

  • 十六、聽證以我國語言舉行,使用外國語言者應自備翻譯人員。但自備翻
       譯人員顯有困難者,本會視語言通曉難易情形,酌情提供通譯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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