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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平交易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製字第10513602711號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申請要件:
     (一)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申請:以當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加油站站數為基準,個體站
        站數市占率在百分之十以上之聯合購油案件須備齊相關文件事先向本會申請聯合行
        為例外許可。
     (二)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應備文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五
        條第一項但書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3.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4.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5.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
        6.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7.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8.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
        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
        1.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資料。
        2.達成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之具體預期效果。
     (四)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由
        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共同向本會申請許可;前項事業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同
        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者,應由該同業公會或團體向本會申請許可。前揭申請得委任代
        理人為之。

  • [修正]
  • 八、個體加油站業者之聯合購油,得事先函詢本會是否達前揭六、(一)之申請要件。未事
      先函詢本會者,本會得依個案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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