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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平交易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製字第104136078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瓦斯安全器材:指具有瓦斯超流量切斷功能之瓦斯調整器。
     (二)瓦斯安全器材業者:指從事瓦斯安全器材銷售相關行為之事業(含自然人及團體)
        ,包含瓦斯安全器材之製造商、供應商、經銷商或零售商等。

  • [修正]
  •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從事推廣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藉防災宣導、公益團體或政府補助等名義或機會,以欺瞞或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
        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二)藉實施瓦斯安全檢查,以欺瞞或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
        為。
     (三)藉瓦斯安全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工作制服等,冒充或攀附有信賴力之他事業
        、團體或機關,以欺瞞或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四)以欺瞞或隱匿瓦斯安全器材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功能、特色或使用之限制等重
        要交易資訊,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五)藉贈品、抽獎、折扣或瓦斯安全檢查為誘因,以強迫或煩擾消費者自由交易決定之
        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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