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平交易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1041260347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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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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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動產開發業者、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
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違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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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售屋銷售行為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
範說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