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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83年11月2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76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章第三節節名;刪除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五條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 [修正]
  • 第十八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
    解除契約。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
    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
    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 [修正]
  •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
    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

  • [刪除]
  • 第十六條

    (刪除)

  • [刪除]
  • 第十九條

    (刪除)

  • [刪除]
  • 第二十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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