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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85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45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基本資料之記載主要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資料及要保相關事項;保單
      條款中約定須由要保人選擇之項目(如保費自動墊繳之同意、紅利給付方式之選擇等)
      ,亦應列入。
      前項基本資料,由保險人視需要於要保書中詢問以下事項: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國籍、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為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
        照號碼,大陸人士為往來臺灣通行證號碼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號碼)、出生
        日期、戶籍或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等資料。
     (二)要保人及受益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保險人得於要保書中詢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
        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詢問內容如下:被保險人是否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
        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請勾選)。
     (一)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是,□否
     (二)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是,□否
      保險人得於要保書中詢問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詢問內容如
      下:
      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請勾選)?
      □是,□否
      如勾選是者,請提供。
      對於具有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性質之保險商品,由保險人視需要於要保書中詢問被保險
      人目前是否受有監護宣告。詢問內容如下:
      被保險人目前是否受有監護宣告(請勾選)?
      □是,□否
      如勾選是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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