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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應記載事項
第一條 當事人之姓名、名稱、電話及住居所(營業所)
甲方(旅客‧學員)姓名:
國民身分證:
電話:
住居所:
甲方之法定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
電話:
住居所:
乙方(留、遊學服務業者)名稱:
負責人姓名:
立案日期及字號:
電話:
營業所:
如未記載乙方立案日期及字號者,消費者得主張契約無效。
簽約地點及日期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為簽約日期。
第二條 旅遊學習地區、城市等行程、起程、回程終止之地點及日期
如未記載前項內容,則以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
明會之說明等為準。
第三條 旅遊學習行程中之學習課程內容、上課時數、師資、教學設
備、學習後資格等及交通、住宿處或旅館、餐飲、遊覽及其
所附隨之服務說明。
第四條 旅遊學習之費用及其包含、不包含之項目
旅遊學習之全部費用:新臺幣 元。
旅遊學習之費用及其包含、不包含之項目如下:
包含項目:
□代辦出國證照費及其他行政規費□學習課程相關費用□交
通運輸費□住宿費□餐膳費□遊覽費□接送費□稅捐□保險
費□服務費及報酬□其他。
不包含項目:
□甲方個人費用□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個人另
行投保之保險費□行李超重費□其他。
前項費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之一 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
乙方應於規劃接洽語言機構時,議定學習課程相關費用
(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載明於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
,並明確告知甲方。
第五條 組團旅遊學習最低人數
本遊學團須有 人(最低人數限制,不得高於十五人)以上
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七
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
賠償甲方依旅遊學習所定費用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
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遊學契約之遊學費用:
(一)返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簽證或
其他規費得予扣除。
(二)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遊學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
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遊學契約
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第六條 旅遊學習無法成行時,乙方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應
於知悉無法依契約預定日期開始時,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
事由。未為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學習所定費用全部計
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依下列標
準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通知者,賠償旅遊
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十。
(二)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
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
(三)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通知者,
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一日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
總額百分之五十。
(五)旅遊學習行程當日以後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
額百分之一百。
因不可抗拒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學習活動無
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
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甲方因此遭致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集合及出發地
甲方應依乙方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
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達約定集合地點致未能出發,亦未
能中途加入旅遊學習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向甲方
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出發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
,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之損失:
(一)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
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十。
(二)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
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
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
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旅遊學習行程開始日或開始後始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
參加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百。
前項各款作為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學習費用,應以旅遊學習
費用總額扣除乙方所收之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後計算之。
第八條之一 出發前特別事由解除契約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雙方之事由致不能開始契約所約定之行程時,雙方均得
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行政費
用後之餘款。出發前,本遊學團所前往旅遊學習地區之
一,有事實足認危害甲方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
之虞者,雙均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甲方
或三親等內之親人重大傷病或死亡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行政規費或其他必
要費用之餘款。但扣除之費用最高不得逾總費用10%。
第八條之二 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遊學團所前往旅遊學習地區之一,有事實足
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甲方
或乙方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學習費用
(不含學費)之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學費之退費原則及基準,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遇有上
開情形,乙方並應負責爭取甲方最大利益。
第九條 出發後無法完成契約所定旅遊學習行程之責任
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
證、機票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其中部份旅遊學習活動者,乙
方應負擔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學習地。乙方無法完成預
定旅遊學習活動之情形,存在於所有甲方時,應依相當之條
件安排其他旅遊學習活動代之;如無法安排時,應安排甲方
返國。
前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遊學習活動時,乙方應退回甲
方未能從事旅遊學習活動部份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
第十條 服務人員
乙方應指派具有旅遊學習當地語文能力之人員隨同前往服務
及協助;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因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而遭受損害時,得請求賠償。
服務人員應陪同出國,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學習之
交通、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學習行程所須之往返全程
隨團服務。
於旅遊行程,乙方應指派具領隊執業證照之領隊全程隨團服
務。
第十一條 證件之保管及返還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護照、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
保管甲方之各項證件,不得他用。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
負責補辦;其致甲方受損害者,並應賠償。
甲方於旅遊學習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旅行證件;但甲
方未滿二十歲,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或基於辦理過境
通關手續之必要,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項證件保管,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
管之,但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旅遊學習業務之轉讓
乙方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將本契
約轉讓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甲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
害,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
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乙方應支付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
ˍˍˍ(不得低於百分之五)之違約金;甲方如有損害,
仍得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 遊學內容之變更
旅遊學習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
履行預定之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情形
時,為維護旅遊學習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實際需
要,於徵得甲方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後,變更旅遊學習行程
、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
由乙方負擔。但變更節省費用支出時,應將節省部份退還
甲方。
除前項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學習
內容。乙方未依旅遊學習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旅遊學習行
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支
付其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十四條 過失致延誤行程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時,乙方應即徵得甲方
之書面同意,繼續安排未完成之旅遊學習活動或安排甲方返
國。乙方怠於安排時,甲方並得以乙方之費用,搭乘相當等
級之交通工具,自行返回出發地。
前項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之費用,
應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請求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係依旅
遊學習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旅遊學習行程全部
日數。但延誤行程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旅遊學習日
數為限。
第十五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棄置或留滯旅客
乙方於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甲方
棄置或留滯國外不顧時,應負擔甲方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支
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及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行
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行程地至最後行程地往返之
交通費用外,並應支付依全部旅遊學習費用除以全部旅遊
學習行程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
金。但棄置或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旅遊學習
日數為限。
第十六條 責任保險
乙方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應自行就甲方依契約所為之行
程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
臺幣三萬元。
(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
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
幣二千元。
乙方辦理旅遊學習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
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
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乙方因財務問題,致其
安排之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
範圍內所給付甲方之費用。
乙方應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向甲方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
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如未依約定投保者,於發
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依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
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第十七條 中途退出或未即時參加預定行程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活動時,不得
要求乙方退還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學習行程後,
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甲方並得請求
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
利息償還之。
乙方應為甲方安排離隊後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
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未能即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
目或未能即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動
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但甲方即
時告知乙方,並於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遊學團行前填報資料
各遊學團乙方於出發離開國境前填報如附件資料送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凡組團旅遊學習者人數達十五人之遊學團。
(二)參與外國政府計畫之遊學團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當事人簽訂之旅遊學習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對消費
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93年1月6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教育部臺文字第0950069854D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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