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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88年8月21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督字第099000026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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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考核實施時間
     (一)本會每兩年各辦理考核一次,一年考核中央主管機關,次一年考核地方主管機關。
     (二)考核期程於每年五至七月間辦理,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 [修正]
  • 六、考核評比
     (一)依考核成績分列考核等第為特優、優等、良等、普等及未達列等五級。
     (二)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七十五分以上未
        達八十五分者為良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為普等;未達六十分者為未達列
        等標準。

  • [修正]
  • 七、公告及建議獎懲事項
     (一)名列特優、優等、良等機關:頒給團體獎牌(盃);及依考核當年預算額度頒發團
        體獎勵金。
     (二)名列未達列等機關:函知機關首長,促請加強督導所屬各單位積極檢討改進;必要
        時,得公告機關名稱。
     (三)建議獎懲:本會得視實際考核情形建議受考機關給予相關人員獎懲。

  • [修正]
  • 八、後續追蹤
     (一)名列未達列等機關,必要時於次一年度辦理複核作業。
     (二)連續三次名列普等機關,必要時於考核後之次一年度辦理複核作業。
     (三)受複核結果不合格者,本會將函請受複核機關將檢討改進情形提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
     (四)考核結果,考核小組對於重大消費事件如認需要,得要求該事件之主管機關於次一
        年度辦理該重大消費事件之複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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