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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209584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及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並自103年3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壹、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書當事人基本資料
       委任人(辦理移民者,即消費者):
       住居所:
       電話(或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受任人(代辦移民業務之機構,即企業經營者):________公司
       代表人姓名:
       註冊登記證字號:
       營業所:
       電話(或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網址:
       簽約地點及日期:

     二、移民服務項目、國家及類別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代辦移居國外以取得:
       □居留
       □永久居留權
       □移民核准文件
       □公民資格
       □其他(請註明)________之移民手續事宜。
       移居國家________、地區為_________(省、州)。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代辦移民類別為:
       □親屬移民
       □技術移民
       □創業移民
       □投資移民
       □退休移民
       □其他(請註明)__________。
       依契約隨同委任人辦理移民成員之資料如下:
       1.(姓名)(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別____,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
        _______)
       2.(姓名)(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別____,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
        _______)
       3.(姓名)(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別____,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
        _______)
       前項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如因身分關係變更或法令變更而喪失同申請資格時,即非
       契約隨同辦理移民成員之範圍。反之,如因身分關係變更或法令變更而取得同時申請
       資格時,即為本契約隨同辦理移民成員之範圍。

     三、企業經營者之告知及形式審查義務
       受任人於簽約前應充分揭露移居國之申請資格與條件(如附件一),並應告知委任人
       其申請移民時所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送件前所應檢附之文件(如附件二)。
       2.送件後所應檢附之文件(如附件三)。
       委任人交付依前項被告知應檢附之文件時,受任人應為形式上檢閱。

     四、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之服務項目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辦理移民服務事項如下:
       1.服務事項:
        □諮詢服務
        □文件審閱
        □表格填寫與整理
        □申請案之提出
        □辦理進度之查詢
        □面談之準備、通知及安排
        □核准文件之取得
        □其他(請註明)________。
       2.代辦事項:
        □應備文件之翻譯
        □資產鑑定
        □應備文件認證或鑑證
        □其他(請註明)________。

     五、申請移民文件之交付期限
       委任人於契約簽訂日起____日曆天(不得少於三個月),應將辦理移民手續送件前所
       應檢附之文件交付受任人。但因應急速送件,經委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送件後應檢附之文件,委任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____日曆天(依移居國之移民類別所
       規定日數)交付受任人。但因應急速送件,經委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委任人於交付前二項文件後,如該文件所記載之事實有變更時,應通知受任人。
       委任人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間交付辦理移民所應檢附之文件時,經受任人定相當
       期限催告後仍未交付者,受任人得終止契約,委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受任人不予退
       還。

     六、移居國要求消費者新增文件之交付
       移居國要求提出受任人於簽約前所告知以外之文件或資料,或受任人通知委任人所提
       交之文件或資料應補正時,受任人應定相當期限通知委任人補正。
       委任人就前項要求不願或不能提出補正時,得終止契約。

     七、企業經營者服務及代辦費用
       受任人辦理第四點第一款服務事項之報酬為新臺幣______元整。此項報酬,除另有書
       面約定外,不得增加。
       受任人因辦理第四點第二款代辦事項或依移居國規定應繳納之規費,憑合法單據向委
       任人報結。
       前項代辦事項費用或依移居國規定應繳納之規費如需委任人預繳時,應以合法文件或
       移居國明文規定者為限。本契約終止或消滅時,受任人如未提出合法單據,其預收之
       款項應退還委任人。

     八、費用之支付方式
       服務報酬之付款方式如下:
       1.雙方簽訂契約時,給付服務報酬新臺幣______元整(不得超過第七點第一項服務報
        酬金額百分之十)
       2.委任人交付移民送件前所應檢附相關文件時,給付服務報酬新臺幣__________元整
        (不得超過第七點第一項服務報酬金額百分之十)。
       3.受任人備妥全部移民申請文件送交委任人簽署時,給付新臺幣________元整。
       4.受任人接獲移居國通知體檢且告知委任人時,給付新臺幣__________元整。
       5.移居國核發移民核准文件並交付委任人時,給付新臺幣__________元整(不得低於
        第七點第一項服務報酬金額百分之二十)。
       代辦費用及規費之付款方式如下:
       於受任人提出合法單據或依移居國法令規定,要求委任人預繳後____日(不得少於三
       個工作日)給付。

     九、企業經營者送件期限及遲延責任
       受任人應於委任人交付移民相關文件完備並收取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費用後____日內
       (不得超過十四天)送件申請,違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應給付委任人已交付報
       酬及費用百分之一違約金。

     十、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效果
       委任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委任人終止契約時,除應依第八點約定給付服務報酬,並應
       給付受任人已實際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外,應按下列約定給付賠償金:
       1.於交付移民相關文件前終止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__。(不得超過第八
        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2.於受任人申請移民送件前終止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不得超過第八
        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3.於受任人申請移民送件後,接獲移居國通知面談前終止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
        分之____。(不得超過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4.獲准移民許可前終止契約,應給付服務報酬額百分之____。(不得超過第八點第一
        項第四款所給付之報酬額)

     十一、企業經營者契約之終止
        受任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受任人終止契約時,應加計百分之____返還委任人所給付
        之服務報酬,其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受任人負擔。委任人受有損害時,並得
        請求賠償。

     十二、因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致委任人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時,受任人應加計百分
        之____返還委任人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受任人負擔。
        委任人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委任人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之原因,係肇因於受任人之教唆或幫助者,視為可歸
        責於受任人之事由。

     十三、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責任
        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
        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時,應給付約定之服務報酬及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
        1.提供不實資料。
        2.拒絕出席移居國所安排之面談。
        3.以口頭或書面向移居國表達無移民意願。
        4.移民資格條件有變更情事而不通知受任人。
        5.交付文件所記載之事實有變更時,未通知受任人。
        6.警察紀錄證明書或體檢報告未能符合移居國家要求者。
        7.其他可歸責於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之事由。
        委任人提供不實資料,致受任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前二項規定於受任人與有過失者,不適用之。

     十四、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或履行顯有困難超
        出雙方合理期待時,本契約當然終止,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受任人應無息返還委任
        人已交付之服務報酬。但已支出之各項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委任人負擔。

     十五、未完成約定移民成員之責任
        第二點第四項所列隨同委任人辦理移民成員,如有無法取得移民核准文件時,除可
        歸責於委任人或隨同辦理移民之成員之事由外,委任人得請求退還所給付服務報酬
        之百分之____(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十六、契約移轉之禁止及違反之效果
        受任人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他人代辦。
        受任人移轉他人辦理時,應將代辦人員詳實資格及資料告知委任人,並取得委任人
        之同意。受任人違反前二項之約定,委任人得終止契約,受任人應加倍返還委任人
        所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已支出之代辦費用及規費由受任人負擔。委任人受有損害時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企業經營者之報告義務
        關於委任事務辦理之情形及進度,受任人應於適當時期告知委任人。

     十八、企業經營者之保密義務
        受任人就委任人之移民申請,負有保密之義務,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委
        任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及其申請移民之事實。
        受任人違反前項規定時,除應支付依約定服務報酬額____倍之違約金外,並應依其
        他相關法令規定負其責任。

     十九、契約內容變更之限制
        雙方應以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契約內容。

     二十、企業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所交付文件之義務
        本契約消滅後,除應交存之文件及後續作業之必要文件外,委任人交付之文件,受
        任人應於一個月內返還,亦不得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將資料留存。
        前項後段規定,得由委任人及受任人協調文件之保管期間,且保管期間非經委任人
        同意不得擅用;經委任人要求返還或銷毀其文件,受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
        受任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委任人除得請求服務報酬額______倍之違約金外,受任
        人並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負其責任。

     二十一、廣告及附件效力
         受任人就契約之服務項目所為之廣告內容及附件,為契約之一部分。受任人所提
         供之資料,如有外文文件,應檢附適當之中文翻譯本。
         契約條款與附件或廣告相牴觸時,應做有利於委任人之解釋。

     二十二、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
         但小額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二十三、契約生效及消滅
         契約於雙方簽訂後生效,至委任人收到移居國核發移民核准文件或取得移民簽證
         時消滅。

  • [附表]
  • 附件一-移居國外應注意事項

  • 附件二

  •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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