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四、本會原則上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委員一人為主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消費者保護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10016501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