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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
      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
      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
      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
      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
    查,逕行辦理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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