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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政府採購公報(以下簡稱採購公報),由主管機關發行,並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前項發行工作,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或廠商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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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
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
查之公告。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
購網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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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
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二、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
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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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決標日期。
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
其理由。
八、招標及決標方式。
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
十一、採購金額。
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十三、其他經主管
機關指定者。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
之理由。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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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採購網站所蒐集之採購公告資訊,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調整者外,其刊登採購公報之
時程如下:
一、星期一刊登上星期四下午及星期五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二、星期二刊登上星期五下午及本星期一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三、星期三刊登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二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四、星期四刊登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五、星期五刊登星期三下午及星期四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前項刊登時程,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發行採購公報者,順延之;以電子化
方式發行採購公報者,得提前之。
前項無法發行採購公報之情形係屬不可預見者,機關應視需要於恢復上班或特殊情形消失
後,依前二項時程辦理更正公告。
第一項傳送資料之時間,依採購網站所登錄之傳送時間認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7002021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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