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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加房地產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於決標前
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但屬租用且租用之標的為共有者,得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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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5月6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70007017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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