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附表一至附表四;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十五條之一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得就履約期間各種技術服務工作事項所需人力之類
別、人數、工作時間、薪資,及人力以外之其他相關費用,合理估算後編列預算,並作為擇
定前條服務費用計算方式之參考。 - [修正]
-
第二十九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
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
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估
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
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
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
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
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
增減之。其費用之計算由雙方協議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方式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