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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所具備或提供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源或資格。
二、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
三、廠商之品質保證能力。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廠商之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六、如期履約能力。
七、廠商之支援及維護能力。
八、價格。
九、教育訓練之提供。
十、計畫執行方式。
十一、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採購軟體開發服務,前項第二款所定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得包括在零成本或低成本之
前提下,提供可自由存取、使用、修改及散布之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6002818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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