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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6002818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所具備或提供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源或資格。
    二、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
    三、廠商之品質保證能力。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廠商之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六、如期履約能力。
    七、廠商之支援及維護能力。
    八、價格。
    九、教育訓練之提供。
    十、計畫執行方式。
    十一、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採購軟體開發服務,前項第二款所定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得包括在零成本或低成本之
    前提下,提供可自由存取、使用、修改及散布之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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