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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700062310號令修正第十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五條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
     二、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
       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
       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
     序位。
     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
     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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