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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指國家遭遇明
顯武力威脅、封鎖或敵國已有具體攻擊行動,國防部依戰備規定發布應急戰備或依實際需
要動員後備部隊者。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密或極機密,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軍事機密與國
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列為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指在經常戰
備期間,因武器、彈藥或作戰物資臨時偶發事件,致經常戰備有所缺失,不立即採購有影
響應急戰備任務之虞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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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300342090號、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89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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