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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 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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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 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 結果負責。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 任。 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者,應擇期另 行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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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0010189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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