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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90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5463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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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八條之一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
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
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
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
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
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以工
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