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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90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5463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八條之一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
    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
    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
    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
    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
    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以工
    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 [附表]
  • 附表-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勞務採購服務費用百分比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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