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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
以下簡稱藝文業者),指經營、從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條第二
項所列各款事務之一,或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產
業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自然人、法人、機構
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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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0010162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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