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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0010162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
    以下簡稱藝文業者),指經營、從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條第二
    項所列各款事務之一,或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產
    業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自然人、法人、機構
    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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