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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10020086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二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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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顧問公司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於七十
      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通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
      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顧問公司發生前項事故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
    定進行行政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 [附表]
  • 附表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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