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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10020086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二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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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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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顧問公司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於七十
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通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
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顧問公司發生前項事故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
定進行行政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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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