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87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8010090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十點附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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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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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前,應將公開閱覽之工程名稱、內容摘要、期間、地點與閱
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等公告週知。
前項公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於政府
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中。
第一項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三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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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流程如附圖(略)。
但各機關得視主辦業務性質及機關編制情形,自行調整承辦單位及作業流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