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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89年7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2010220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建設計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機關所推動之各項實質建設計畫,並以下列類別為範圍:
         1.交通建設。
         2.環境資源。
         3.經濟建設。
         4.都巿及區域發展。
         5.文化設施。
         6.教育設施。
         7.農業建設。
         8.衛生福利設施。
         9.數位基礎建設。
      (二)計畫總經費中屬經常門者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但為因
         應國家政事發展重點所需,得由行政院相關審議機關會商,放
         寬個案計畫經資門比例之限制;其各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經常門
         經費總額仍應以不超過當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為限,且應確實考量整體政府財政經常收支狀況。
      前項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一)由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支應,或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建設計畫當年
         度經費需求涉及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增撥,且計畫總經費在新臺
         幣十億元以上。但屬數位基礎建設類別者,其計畫總經費在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公共建設計畫,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由營業基金支應之新興計畫,其總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百億
          元以上。
         2.已奉核定之營業基金計畫,因計畫內容變更,或因外在因素
          ,致投資總額增加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
          百分之二十。
         3.計畫總經費由非營業特種基金支應之經費在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
      (三)前二款以外,經依下列規定,認屬配合政府施政之重大公共建
         設計畫:
         1.行政院核定或經行政院會議、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
          議通過。
         2.其他屬國家重大政策、國家重要綱要計畫,經先期作業複審
          、會審、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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