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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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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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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者,應撰寫機關需求書,作為招標之依據,並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
其決標原則,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並
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落實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