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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9002321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八點及第七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全民監督公共工程業務,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工程主管機關
      及工程主辦機關分別推動,其權責如下:
      (一)工程會:
         1.就通報之案件指定權責工程主管機關辦理。
         2.按季彙整各工程主管機關辦理情形,並公告之。
      (二)工程主管機關:
         1.定期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填報案件處理情形,並指定專人回復通報之
          民眾。
         2.針對通報案件屆期未改善、情節特殊或一再重複受通報者,應適時辦理工程查
          核。
      (三)工程主辦機關:
         1.依限改善通報案件之工程缺失。
         2.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上,將辦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填報工程主管機關。
      前項所定工程主管機關,依通報案件之工程主辦機關認定之:
      (一)在中央為各部、會、行、總處、署、院。
      (二)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 [修正]
  • 四、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工程品質不良、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生不佳、工程進度緩慢等規
      劃設計施工及管理維護不周情形,得敘明其位置、工程名稱及具體缺失內容,以網路、
      電話、傳真或信函向工程會通報。

  • [修正]
  • 五、工程會接獲前點通報後應通知案件之工程主管機關,由工程主管機關督促工程主辦機關
      釐清通報之工程缺失情形並辦理改善,除有特殊情形,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通知日後
      五個工作天內進行勘查,經勘查屬實者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改善。
      工程主辦機關應積極處理民眾通報案件,其辦理情形經工程主管機關確認後,應回復通
      報民眾,並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 [修正]
  • 六、工程會為辦理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考核作業,得設考核小組。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工程會就高階主管人員派兼之;其
      餘委員由工程會遴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考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會辦理。

  • [修正]
  • 七、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及考核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作業:
      (一)工程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執行情形,並推薦所屬工程主辦機
         關優良之通報處理案件予工程會。
      (二)工程會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各機關前一年度執行情形及民眾通報情形,提送考
         核小組審核。
      (三)考核小組於每年三月底前召開考核會議,決定機關獎懲及通報民眾表揚名單;必
         要時得通知相關機關派員說明。
      考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考核原則如附件二,對機關考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
      等。

  • [附表]
  • 附件一-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作業流程

  • 附件二-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執行情形考核原則

  • [修正]
  • 八、工程會應公開考核小組考核結果,並函知應受獎懲之機關及應受表揚之通報民眾。

  • [修正]
  • 九、考核對象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通報民眾之獎勵:工程會得依考核結果發給獎金或等值禮券及獎狀。
      (二)機關人員之獎懲:各機關得依考核結果對其所屬人員予以獎懲。
      前項通報民眾獎勵金額及機關人員獎懲額度如附件三。

  • [附表]
  • 附件三-通報民眾獎勵金額及機關人員獎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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