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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120300096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表二、第五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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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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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作業(以下簡稱計
分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所定工程金額係指採購標案預算金額,如為複數決標則為各項預
算金額;因契約變更致金額異動者,則為變更後之契約金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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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依本要點辦理計分,基本分數為七十七分,滿分為一百分,其計
分指標、計分項目及計分基準如附表一,出具之計分表格式如附表二
。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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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應將涉及計分且已確認之施工廠商履約事實資料,於事實發生後
之次月十日前,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以下簡稱標案管
理系統)。未依期限登錄者,應儘速補辦。
前項機關登錄之資料,如有錯誤或遺漏,經機關自行發現或接獲施工
廠商書面通知後,應即辦理更正作業。
前項施工廠商書面通知內容如涉及履約事實認定,依法得循異議、申
訴、履約爭議處理機制或其他法定程序辦理者,機關應告知該施工廠
商依各該法定程序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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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二十日內,應將完整之計分事實資料填報於標
案管理系統,並辦理計分作業。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得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延期理由及預定
完成時間。
計分內容經機關承辦人員填報,及其內部指派之審查人員覆核後,應
循行政程序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計
分結果。
前項承辦人員辦理計分作業,及審查人員辦理覆核作業,完成後應填
具檢核表,如附表三。承辦人員及審查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