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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12030005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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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工程,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以上之工程。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工程,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搶修、搶險工程、以開口契約或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
項,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點附件一所列項目自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