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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申請補助對象如下:
(一)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亦得邀請其他技師事務所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造業、測繪業、建築師事務所、經濟
部認定屬能源產業、石化產業、水資源產業或工業區開發輸出
團隊之相關廠商、交通部認定屬智慧型交通運輸或鐵道產業輸
出團隊之相關廠商、環境部認定屬環保產業輸出團隊之相關廠
商聯合提出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
2.申請時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3.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
4.最近三年內曾有執行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5.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情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13020005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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