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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13020005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申請補助對象如下:
      (一)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亦得邀請其他技師事務所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造業、測繪業、建築師事務所、經濟
         部認定屬能源產業、石化產業、水資源產業或工業區開發輸出
         團隊之相關廠商、交通部認定屬智慧型交通運輸或鐵道產業輸
         出團隊之相關廠商、環境部認定屬環保產業輸出團隊之相關廠
         商聯合提出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
         2.申請時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3.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
         4.最近三年內曾有執行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5.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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