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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90200204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二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109年6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主辦機關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檢附基本設計
      階段之必要圖說,包括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及基本設計圖;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查同
      意後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時,應檢附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附
      表 1)。相關規定如下:
      (一)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應包括內容如下:
         1.主管機關審查意見及辦理情形說明。
         2.基地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與地質、周邊自然環境之調
          查與分析。對於下列各類工程,另需增加以下內容:
          (1)交通工程類:交通現況、運輸需求、沿線流域概況、土石流潛勢分析、環境
           敏感區位限制、路廊周邊相關重要計畫。
          (2)水利及港灣工程類:集水區水文概況、海象與潮汐、現況說明。
          (3)建築工程類:基地測量。
          (4)環保工程類:環境敏感區位限制、管線分佈。
         3.規劃設計理念說明,包括設計構想與基準、重要課題與對策、設計發展過程、
          材料耐久性評估、土石方處理規劃、節能減碳作為、高齡、幼童及身心障礙者
          友善環境營造等項目。對於下列各類工程,另需增加以下內容:
          (1)交通工程類:交通維持構想、景觀及植栽處理。
          (2)水利及港灣工程類:景觀及植栽處理。
         4.工程基本設計內容說明,包括採用之設計規範、設施功能等級、配置、結構尺
          寸、施工方法等。
         5.總工程建造經費(其內容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編列表示)、
          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如為建築、捷運、鐵路、公路、水利及下水道工程類別
          者,其主要工項經費架構應依「基本設計階段主要工項造價編列之逐層架構及
          需填報資料」(附表 2)辦理。
         6.工期規劃(含整體及分段工程)。
      (二)基本設計圖,應將計畫內之工程設計內容配合基地基本資料調查分析成果,繪製
         為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縱斷面圖、主要設施剖(縱)面圖等,單獨裝訂成
         冊。

  • [附表]
  • 附表1-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

  • 附表2-基本設計階段主要工項造價編列之逐層架構及需填報資料

  • [修正]
  • 二、總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彙整型或補助型計畫,為計畫內工程
      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個別子計畫),機關依本要點規定,以整體計畫一次函
      送,或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圖說資料分次函送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該次送審之工程建造
      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除依前點辦理外,應辦理替選方案評估,並將替選方案評
      估報告納為必要圖說文件。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因涉及向國外採購設備,相關配合之工程設計
      受國外規範拘束,致基本設計階段辦理替選方案評估有困難者,經國防部同意後,得免
      辦理替選方案評估。
      替選方案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評估項目研選、評估小組人員組成、評估方法與過程、
      評估結果等項目。
      替選方案評估宜由非屬原規劃設計人員辦理,並由主辦機關做最後裁定為原則。評估方
      法得採用價值工程或其他系統性方法,評估過程中,應將計畫之全生命週期成本納入考
      量。主辦機關並應依「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替選方案評估自我檢視表」(如附表
      3)所列作業要求逐項辦理及填報。

  • [附表]
  • 附表3-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替選方案評估自我檢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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