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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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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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機關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檢附基本設計
階段之必要圖說,包括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及基本設計圖;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查同
意後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時,應檢附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附
表 1)。相關規定如下:
(一)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應包括內容如下:
1.主管機關審查意見及辦理情形說明。
2.基地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與地質、周邊自然環境之調
查與分析。對於下列各類工程,另需增加以下內容:
(1)交通工程類:交通現況、運輸需求、沿線流域概況、土石流潛勢分析、環境
敏感區位限制、路廊周邊相關重要計畫。
(2)水利及港灣工程類:集水區水文概況、海象與潮汐、現況說明。
(3)建築工程類:基地測量。
(4)環保工程類:環境敏感區位限制、管線分佈。
3.規劃設計理念說明,包括設計構想與基準、重要課題與對策、設計發展過程、
材料耐久性評估、土石方處理規劃、節能減碳作為、高齡、幼童及身心障礙者
友善環境營造等項目。對於下列各類工程,另需增加以下內容:
(1)交通工程類:交通維持構想、景觀及植栽處理。
(2)水利及港灣工程類:景觀及植栽處理。
4.工程基本設計內容說明,包括採用之設計規範、設施功能等級、配置、結構尺
寸、施工方法等。
5.總工程建造經費(其內容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編列表示)、
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如為建築、捷運、鐵路、公路、水利及下水道工程類別
者,其主要工項經費架構應依「基本設計階段主要工項造價編列之逐層架構及
需填報資料」(附表 2)辦理。
6.工期規劃(含整體及分段工程)。
(二)基本設計圖,應將計畫內之工程設計內容配合基地基本資料調查分析成果,繪製
為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縱斷面圖、主要設施剖(縱)面圖等,單獨裝訂成
冊。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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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彙整型或補助型計畫,為計畫內工程
建造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個別子計畫),機關依本要點規定,以整體計畫一次函
送,或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圖說資料分次函送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該次送審之工程建造
經費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除依前點辦理外,應辦理替選方案評估,並將替選方案評
估報告納為必要圖說文件。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因涉及向國外採購設備,相關配合之工程設計
受國外規範拘束,致基本設計階段辦理替選方案評估有困難者,經國防部同意後,得免
辦理替選方案評估。
替選方案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評估項目研選、評估小組人員組成、評估方法與過程、
評估結果等項目。
替選方案評估宜由非屬原規劃設計人員辦理,並由主辦機關做最後裁定為原則。評估方
法得採用價值工程或其他系統性方法,評估過程中,應將計畫之全生命週期成本納入考
量。主辦機關並應依「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替選方案評估自我檢視表」(如附表
3)所列作業要求逐項辦理及填報。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