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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90017814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行政院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解決經行政院活化閒置
      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以下簡稱督導會議)認定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經費不足問題,
      提升活化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設施管理機關推動經督導會議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作業所需經費,以該機關預算支
      應為原則;其無法支應者,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爭取補助支應仍
      有困難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督導會議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配合中央重大政策之案件,包括轉型為長期照顧、托嬰、非營利幼兒園等用途使
         用、提供青年創業、地方創生使用等。
      (二)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閒置公共設施活化經費配合款之案件。
      (三)其他經第五點第一項專案審查會議決議優先補助案件。

  • [修正]
  • 四、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之申請,由設施管理機關擬具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計畫,包含
      計畫緣起、閒置原因分析、計畫目標、期程、投入資源、經費分析(含其他中央機關補
      助情形)、執行策略及方法(含相關協調會議辦理情形)、財務自償性分析、設施使用
      管理計畫、預期活化效益等,並填具基本資料表(如附件),提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後
      函報各閒置公共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
      稱工程會)。

  • [附表]
  • 附件-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計畫基本資料表

  • [修正]
  • 十、本要點所需活化補助經費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總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億
      元,並適時依活化補助經費支應情形滾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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