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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共工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秘字第110040039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九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舉行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
         包括活動名稱、宗旨、內容、時程、對象、地點、活動方式及
         預期效益等)及活動經費概算表函送本會辦理。
      (二)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 [修正]

  • 八、受本會補助之民間團體對補助經費之執行,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辦理。本會
      於核定同意補助後,敘明相關規定函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確實辦理,
      相關內容如下:
      (一)本會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虛報、浮報等情事,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案件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之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適用政府採購
         法第四條規定。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辦理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如使用本會補助經費而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之金額,應於收支清單載明,本會得視活動盈餘情形扣減
         補助金額。
      (六)本會應於辦理核銷時,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
         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七)本會補助經費應以各項支用單據原件辦理核銷。
      (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九點
         規定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修正]

  •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前)
      檢附收據、收支清單、支用單據黏存單(附件二)、支出分攤表(附
      件三)、成果報告(論文集及參加人數)及績效自評報告等資料,函
      送本會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 [附表]
  • 附件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支用單據黏存單

  • 附件三-支出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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