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080078804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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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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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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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受獎人具原住民身分者,證書內容得 以受獎人民族別之原住民族語言並列之。獎章及證書之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受獎人為外國人者,得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雙語證書之式樣依附表四之規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