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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1200434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至附表四(原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
      ,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
      、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等,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
      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及經濟產業
      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
    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具有特殊貢
      獻。
    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 [修正]
  • 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
      薦。
    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 [附表]
  • 附表一-請頒原住民族獎章事實表

  • [修正]
  • 第五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受獎人具原住民身
    分者,證書內容得以受獎人民族別之原住民族語言並列之。獎章及證書之
    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受獎人為外國人者,得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雙語證書之式樣依附表四
    之規定。

  • [附表]
  • 附表二-獎章式樣及圖說

  • 附表三-獎章證書

  • 附表四-獎章證書(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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