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1200434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至附表四(原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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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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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
,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
、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等,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
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及經濟產業
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
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具有特殊貢
獻。
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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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
薦。
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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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受獎人具原住民身
分者,證書內容得以受獎人民族別之原住民族語言並列之。獎章及證書之
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受獎人為外國人者,得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雙語證書之式樣依附表四
之規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