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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31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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