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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國內員工總人數,指每月一日以得標廠商為投
保單位計算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僱用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以參加勞工
保險者為限,並覈實計算。
前項之計算方式,於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不予
計入員工總人數及僱用原住民之人數。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職前訓練,指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對進用
之原住民於投入工作前所提供有關工作技能及工作安全之訓練。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11001964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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