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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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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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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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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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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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1年4月16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6020090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刪除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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