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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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法律扶助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每人每一爭議之酬金最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
二、調解、和解、仲裁、訴願或其他協商及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之代理或辯護者,
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每一審級訴訟之代理或辯護,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四、以集體身分申請者,依前款之酬金為基礎,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必要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斟酌相關事項決定之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2年11月28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70024108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六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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