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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地區辦理溫泉資源
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40002871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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