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11004459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
    之。

  • [修正]
  • 第十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