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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
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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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11004459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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