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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育文化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
。
二、原住民族歷史、語言、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研究、
保存與傳承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四、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八、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
教及語言文化之輔導。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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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濟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觀光、金融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三、原住民族融資、保險、儲蓄及原住民儲蓄互助社、金融規劃、協調及
輔導。
四、自治區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合作事業、合辦事業、公
共造產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之輔導。
五、原住民族技藝研習、培訓與產業經營之規劃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及創意產業之規劃、協調、執行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產業、金融、營運等經濟發展
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專屬授權登記、諮詢、媒合、輔導及
協調。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110027755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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